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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染废水处理排放标准

返回列表 发布日期: 2018-12-13 11:44:58 浏览次数 :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》等法律、法规和《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》,保护环境,防治污染,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,制定本标准。
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


 
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控要求。

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 年,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287-1992)废止。

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TOC 等污染物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;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,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

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9 月 11 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。

 
此次修订主要内容:

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、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,调整了控制排放
的污染物项目,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;

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,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,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,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
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。

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(含恶臭污染物)、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,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、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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