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,除国家特殊规定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,所有其它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GB8978-1996 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。
国家特殊规定的行业排放标准,如:
造纸工业执行GB3455-92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船舶执行GB3552-83《船 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4914-85《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》
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4287-92《纺织染整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13457-92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合成氨工业执行GB13458-92《合成氨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》
钢铁工业执行GB13456-92《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航天推进剂工业执行GB14374-93《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》
兵器工业执行GB14470.1~14470.3-93和GB4274~4279-84《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磷肥工业执行 G815580-95《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15581-95《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等。
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共分三级,标准规定
(1)排入GB3838Ⅲ类水域(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)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,执行一级标准;
(2)排入GB3838种Ⅳ、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,执行二级标准;
(3)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,执行三级标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规定,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。已设置的排污口,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。在生活饮用水源 地、风景名胜区水体、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,不得新建排污口。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,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。
(1)已有的排污口,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,应当治理;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,应当搬迁;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,排放污染 物超过正常排放量,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,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,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,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;禁止向水体排 放油类、酸液、碱液或者剧毒废液;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;禁止将含有汞、镉、砷、铬、铅、氰化物、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向水体排放、倾倒或者直接埋人地下;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,必须采取防水、防渗漏、防流失的措施;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 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;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,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;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,应当采取措施,保证水体的水 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,防止热污染危害;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,必须经过消毒处理;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,方准排放;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, 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;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,应当防止污染土壤、地下水和农产品;船舶排放含油污水、生 活污水,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。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,进入内河和港口的,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。船舶的残油、废油必须回收,禁止排人水 体。
(2)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,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、渗坑、裂隙和溶洞排放、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、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;在无良好隔渗地 层,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、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、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;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 探、采矿等活动,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,防止地下水污染;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符合相关水质标准,不得恶化地下水质。
国家已经颁布并正在使用的行业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有以下几种:
G88978-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;
GB3552-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4274-84TNT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4275-84RDX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4276-84火药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4277-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4278-84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4279-84叠氮化铅、三硝基间苯二酚铅、D˙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4286-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4914-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;
GB4287-92纺织染整工业本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13456-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13457-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13458-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14374-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15580-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B15581-1995烧碱、聚氯己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WPB2-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WPB4-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
GWKB4-200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;
GB14470.1-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;
GB14470.2-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品;
GB14470.3-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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